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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园a4栋103商铺租赁公告

· 2024-10-28

出租要求

出租人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

名称

沁园A4103商铺租赁

出租人

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

标的

层数

结构

面积(㎡)

经营

业态

租期/年

装修免租期(租期内)

租金底价(元/年)

履约

保证金

原承租人

沁园A4103商铺

1F/4F

框架

56.72

商业

3年

1个月

47644.8

中标价三个月租金取整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滨湖万泉河路与天津路交口;

2、标的权属情况:无房地产权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水电户名不在出租方名下,出租方不负责提供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期间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或上下水管道改造,均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因上述问题造成承租人未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需承租人自行解决消防验收等相关事宜。

4、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房屋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承租人负责清理,费用自理。

5、标的物业费/卫生费:3元/月/㎡承租人按规定自行向标的物辖区内的物业公司缴纳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业;不得从事电瓶车销售(包括维修)、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殡葬服务、汽车维修及美容(含洗车)、宗教场所及噪音和刺激性气味业态项目,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反犯罪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 三个月 付一次,第一年与第二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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