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悦和院菜市场委托运营管理公告
项目名称 | 中铁悦和院菜市场委托运营管理 | |||
项目编号 | 2025HCBCA00023 | |||
委托方 | 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委托 方承诺 | 委托 方承诺本次 交易 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 管理 部门 | 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 0551-65198815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 20 25 年 1 月 14 日 9:00始至20 25 年 2 月 5 日 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 25 年 2 月 6 日 9:00至10:00止 。 | |||
一、 运营 标的情况 | ||||
运营 标的 | 运营期限(年) | 运营底价(万元 /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中铁悦和院菜市场 经营权 | 6 | 55.59732 | 5.5 | |
1. 中铁悦和院菜市场 位于 合肥市包河区 宿松路和牧童路交口西南角,共计 1栋单体楼,层高为三层 ,本项目所在层为 1—2层,现状为毛坯。运营标的 建筑面积 约 3088.74㎡ ,上述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 具体区域范围由意向 成交人 自行向 委托方 咨询了解确认。 2.标的场地无房产证,无土地证, 运营标的 面积为 委托方 估算面积,仅供参考。转让标的无权属纠纷, 委托方 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转让证明,方便 成交人 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 成交人 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 成交人 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 委托方 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 ||||
运营资产 用途要求 | 本项目用途仅限 菜市场(农家超),项目整体的商业业 态需合理规划。运营期内,成交人招商的运营 商 户不得从事电动车 销售 (含维修) 、 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殡葬服务、汽车维修及美容(含洗车等)、宗教活动场所等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 |||
运营费用 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 运营 费用每 3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 。首期运营费用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费用须提前15日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第一、二年运营费用均为成交价;第三、四年运营费用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5%;第五、六年运营费用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5%。 2. 本项目 运营期内 给予免费用装修期 6 个月 , 免费用装修期为分摊至每个合同年的第 4个月给予 。 3 . 履约保证金为 首年 6个月运营费用之和 (逢小数直接进一位取整) , 成交人 应在《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30 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参与。 | ||||
三、 交易条件 | ||||
1.意向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运营资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运营期内,成交人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标的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房屋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有关恢复的全部费用(含鉴定费等),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标的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3.本项目标的房屋涉及所有商铺水电、燃气开户、餐饮污水隔油池、餐饮油烟管道、商铺分割、墙体拆除、停车位及划线、停车场地砖、加装电梯等所涉及所有改造均由成交人施工,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涉及所有改造须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并施工。 4 .标的房屋以现状移交,如水、电等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成交人须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委托方所有,运营期满或合同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 .运营期内,标的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房产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人承担,但非成交人引起的标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标的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6 .运营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成交人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7 .成交人须根据项目现场情况对商铺店招统一规划设计,设计(施工)方案报委托方审批,未经委托方同意,成交人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同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商铺涉及到的空调室外机、油烟管道等放置位置,由成交人统一规划,不得影响商业整体环境及住户投诉等问题。 8 .成交人负责农贸市场的装饰设计装修、设备设施安装、智能化设备维护费等工程及所有相关费用的投入,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成交人投入的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委托方所有。 9 .成交人需按照 交易公告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自行完成规划设计方案,报委托方审核通过后,由成交人自行向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将最终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报送 委托方 备案。委托方有权 针对 成交人 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整改, 若成交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依然不符合要求的,则视成交人合同违约,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成交人的合同违约责任。 1 0 . 成交 后,成交人须接受该房屋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规定或约定交纳费用与履行其他义务;该项目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 3元 / ㎡ *月 ,最终以 成交人 与该项目在管物业公司实际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 委托方 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1 1 .运营期内,标的房屋的电梯、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成交人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委托方协助其办理年检手续。 1 2 .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停车等相关费用。 1 3 .成交人运营本项目标的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1 4 .本项目委托运营范围内的农贸市场需严格按照 合肥地方标准《城区菜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DB 3401/T272—2022)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1 5 .运营期内,成交人应积极维护标的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确保农贸市场符合区域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委托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1 6 .自运营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交人与第三方新签租赁合同模板须递交委托方备案,成交人对外招商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与成交人签订的运营管理合同期限,成交人收取商户的租赁履约保证金每户不得超过当年租金的一半,租金收取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成交人应在装修改造完成前将收取商户的租金单价区间报备给 委托方 ;委托方后期针对成交人具体运营管理业务会进行监管措施及监控管理,成交人须建立完善的租赁履约保证金、租金、物管费等详实的台账等。 1 7 .委托方对成交人的运营管理区域内的商铺食品卫生有监督权,对委托方的食品卫生安全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委托方对成交人运营管理区域内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要求其做出整改。 1 8 .成交人及成交人招商的内部摊位、商铺运营户应具备合法的运营资格,并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部门核准的证件证照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因前述行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成交人承担,且不得影响运营管理合同的履行。 19 .成交人应 依据合肥地方标准《城区菜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DB 3401/T 272—2022)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 , 制定 该农贸 市场 的运营 管理制度 。 成交人在 运营 管理期内累计两次被农贸市场 /菜市场 主管部门考评结果不合格 ,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0 .除另有说明外,本项目在运营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人承担。 2 1 .如成交人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社会新闻媒体曝光,委托方有权要求成交人停业整顿,一经查实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委托方或委托方授权的管理公司有权就其因成交人运营行为给委托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向成交人进行追偿。 22 . 成交人应在 《成交确认书》 发出 之日起 30日 内与委托方签订 委托运营 合同 ,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 2 3 .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 件 《 委托 运营 合同》。 | ||||
四、 成交人 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 成交人 , 最终成交结果以 结果公告 为准。 注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 终止 ) 项目造成竞价中止 ( 终止 ) 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 意向方 参与方式 | ||||
市场 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 方的 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 方 为 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简称 CA) , 直接登录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www.hfztb.cn)。 2.意向 方 为 自然人 的 , 点击安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http s ://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 - 主体库登记 - 《 市场 主体 库 登记 服务 指南》。 | |||
项目登记 | 1.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 意向方 ,直接登录安 徽 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http s ://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 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 再点击 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 项目分别 进行登记。 2.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 交易保证金 交 款账户须与 意向方 实际 交纳交易保证金 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 意向方 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 项目 对应 账号 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 交纳 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 账号如下:
2. 交易保证金 支付完成后, 意向方 须 登录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保证金查询查看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若显示 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 交易保证金 支付状态仍显示 未支付的, 意向方 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 0512-58188516 )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交易保证金 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 意向方 须确保 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 交易保证金 数额不足、 交易保证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 交 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 .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 :请使用 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 1. 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2)。 2.意向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 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 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 1.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 结果公告 。 2.结果公告发布后,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 成交人 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 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 成交确认书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 合同签订生效后, 成交人交纳 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 首期费用 ,其他 意向方交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在 结果公告 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不计息) 。 2. 交易保证金 只退还至 意向方 交 款账户。因收款人与 意向方 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 交易监督管理 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 意向方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 意向方 之间相互串通的; ( 3) 意向方 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 意向方 参与交易活动的; ( 4) 成交人 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 5) 成交人 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 订 《 委托运营 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 结果公告 有异议,可自 结果公告 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 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 705 。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 异议人的名称 /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3 . 被异议人名称 /姓名; 4 .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 .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 .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 .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 .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 .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 管理 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 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 以成交总价( 运营 期内的 运营 费用 总金额 )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 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 意向方 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 交易 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 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 意向方 ,应于公告截止日前 3个工作日前 ,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 (网址: http://www.ahggzyjt.com /、https://www.haee.com.cn/ ) ,该公告内容为 项目 公告的组成部分,对 意向方 具有约束力。 意向方 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不承担 意向方 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 :卫经理 ;联系电话: 0551-63715382 , 15705695627 。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 010-86483801转 6 - 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 包 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 813 、 662232 92 (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 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 意向方 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 运营资产 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 运营资产 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 运营资产 内饰 (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
委托运营 合同
甲 方 :
法定代表人:
通 讯 地 址 :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通 讯 地 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 资产 委托运营管理 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 则
1.1委托内容及期限:
1.1.1委托内容:甲方将 位于 资产, 面积约 平方米,委托乙方运营管理。
1.1.2委托期限:委托运营管理期限 年,自 至 。
1. 2 运营管理 费用 及支付方式
1. 2 .1 运营管理 费用 标准:
第 一至第二个 合同年 交纳 费用: 元 (大写:人民币 );
第 三至第四个 合同年 交纳 费用: 元 (大写: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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